1.黄小萍于****年7月2日购买了位于金昌市金川区龙云里北京路延伸段**号商业铺面,房产已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金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房屋占用土地的原批准土地使用权人:金昌市宁远建筑工程公司,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2.苏鹏涛与姚建国分别购买了金川区宝品里延安路北侧兴发1栋***、***号住宅。其中苏鹏涛已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姚建国购买房屋原为王娟红所有,王娟红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金房权证金川区字第*********号),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用土地为原金川添宝日用品综合厂(已注销)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金国用(****)字第***号),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
3.肖立兵于****年购买了金川区宝运里市场内综合楼2楼住宅,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用土地原为张福年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金区国用(****)字第******号),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4.马中岳于****年购买了*间金川区公园路原房营处综合楼*楼商业门店,并办理了《房产所有证》(证号:金房权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该宗地原为批准给金昌市金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注销)用地,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
5.马理忠于****年与临夏*建第*工程处负责人赵贤永签订买卖协议,向其购买位于桂林路以西泰安路以北部分房产及用地,转让土地总面积为***㎡,该宗地原为临夏*建公司*队(已注销)划拨用地,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
现以上6间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向我局申请办理各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及登记手续,由于年代久远,我局无法联系到上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1号)相关规定,我局对以上*宗用地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年9月**日之前)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达我局确权登记科(联系人:杨立群,联系电话:*******),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办理,此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对以上*宗地上其余分摊土地转让申请不再重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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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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